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6民初1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君,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凯江镇明珠眼镜行,经营场所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伍城北路65号。
经营者:李铃杰,女,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江县凯江镇明珠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提出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以已与被告中江县凯江镇明珠眼镜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江县凯江镇明珠眼镜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