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7民初1135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静来佳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东崔村**。
经营者:杨燕来,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银海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永安环岛东南侧永安综合楼****/div>法定代表人:王海弘,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静来佳业商贸中心、北京银海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静来佳业商贸中心、北京银海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静来佳业商贸中心、北京银海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