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29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州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州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绅隆自选商店,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新立村6区*排*号。
经营者:李所东,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同斌,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绅隆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于2018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