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28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星迪,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平望镇凯丰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南粤路(对面为慧百科技)。
经营者施凯锋,男,1988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雅施村车路6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平望镇凯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5月3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