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辖终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连涛,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
上诉人张勇因与被上诉人曹连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勇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在2017年6月之前,该行为发生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还未颁布实施,因此,本案不应适用该批复。
上诉人住所地在淄博市,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地在济南市,本案应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连涛以张勇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主张权利,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审被告张勇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根据《批复》规定,属原审法院专利纠纷案件管辖区域,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批复》系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原审法院于2018年1月9日即《批复》实施后受理本案,符合《批复》规定。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