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5民初624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396XX。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林忠便利店,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尚锦小区**楼**店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5MA2Y7AT87K。
经营者:魏忠泉。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马尾区兴林忠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