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73民终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堂尾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
经营者:周艳城,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堂尾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14日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堂尾商店于2018年6月14日向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含维权费用)人民币共10000元,双方确认该款项已由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堂尾商店向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二、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堂尾商店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清结,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堂尾商店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2018年6月1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