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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那风换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民辖终97号
案件名称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那风换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那风换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民辖终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红崖子乡)。

法定代表人:李法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那风换,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

��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炜,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军,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那风换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3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涉案合同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约定,技术资料交付地点为被许可方所在地,故合同履行地为宁夏自治区石嘴山市,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错误。

2、被上诉人那风换身份证显示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其在起诉状中所列地址为石家庄科创助剂有限公司的地址而非被上诉人的居住地,根据《民法总则》第二���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晋州市错误。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上所述,在双方未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不论按被上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还是上诉人住所地,本案均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

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未履行涉案合同义务的违约前提,上诉人针对其违约行为已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一审法院与本案无任何实际联系,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密切关系且有管辖权的上诉人住所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双方涉案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为“技术资料交付地点为被许可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一审法院依据上述约定认定涉案合同对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并无不当,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该问题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其次,根据那风换提供的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登记凭证记载,其于2015年9月11日即向相关部门申报居住登记,登记居住地址为河北省晋州市总十庄镇总十庄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上述地址应是那风换的经常居住地,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上述经常居住地,结合本案关于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本案为专利案件等情况,综合认定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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