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诺璨饰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民初11512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诺璨饰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诺璨饰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11512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诺璨饰品厂,经营地址:,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尚经村>经营者:胡见,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诉被告义乌市诺璨饰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