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11512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诺璨饰品厂,经营地址:,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尚经村>经营者:胡见,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诉被告义乌市诺璨饰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