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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丹与义乌市品格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民初6458号
案件名称许海丹与义乌市品格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海丹;义乌市品格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6458号 原告:许海丹,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品格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工业园柳青工业基地**F10地块(义乌市远光眼镜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袁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晶莹,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海丹诉被告义乌市品格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海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海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许海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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