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2043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泽润五金贸易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金朗中路474号。
经营者:吴鹏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娇(经营者吴鹏程之妻),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泽润五金贸易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