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95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8(1-1)。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姊妹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林园商业街西区***号,注册号340194600028390。
经营者:魏国照,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姊妹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