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768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E。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佳,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新新源便利店,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东桥村后苑路**社会信用代码:×××318。
经营者:张美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雄,系被告经营者丈夫。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新新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