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立畅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承启汽车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374号
案件名称黄立畅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承启汽车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立畅;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承启汽车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374号原告:黄立畅,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承启汽车用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西部工业区****。

经营者:徐继。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畅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承启汽车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48××××.2)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黄立畅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立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立畅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黄立畅。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潘   亮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霄(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