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028号原告:刘交兵,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玉雅阁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肖孝英。
原告刘交兵与被告中山市玉雅阁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刘交兵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交兵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玉雅阁灯饰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