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8490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虞山绿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琴川街道天德茶叶店,经,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琴湖路**/div> 负责人王亚桢,女,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崇阳县,系常熟市琴川街道天德茶叶店工商登记业主。
关于原告常熟市虞山绿茶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琴川街道天德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虞山绿茶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琴川街道天德茶叶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虞山绿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琴川街道天德茶叶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虞山绿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琴川街道天德茶叶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095元,由原告常熟市虞山绿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