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2033号 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璜。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鸣瑶,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天蝎服饰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郑家坞镇安平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先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玲,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宁声,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天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因双方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