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终1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县华夏长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文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连俊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射阳县四明镇众旺超市,,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四明镇水产路** 经营者:张国彦,男,汉族,1949年2月25日生,经,经营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div> 上诉人睢县华夏长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射阳县四明镇众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夏公司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在限期内仍未预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夏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