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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甘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15268号
案件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甘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甘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15268号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自勉,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甘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聪群。

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甘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淘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寻梦公司诉称,其运营的C2B电商平台“拼多多”于2015年9月上线,用户可以通过“拼多多”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手机客户端应用软件发起拼团,低价购买商品,凭借独特拼单模式以及寻梦公司精心运营、持续广告宣传,目前“拼多多”平台拥有超3亿用户,并申请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用于经营活动,“拼多多”服务名称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甘淘公司是C2B电商平台“拼更多”的运营者,通过“拼更多”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手机应用软件开展经营活动,甘淘公司经营活动中持续突出使用的商业标识与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甘淘公司使用范围与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极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寻梦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甘淘公司运营的“拼更多”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手机应用软件从界面布局、设计风格等均与“拼多多”平台构成近似;

甘淘公司运营的“拼更多”平台名称与寻梦公司使用的平台名称“拼多多”构成近似;

甘淘公司上述行为以及第XXXXXXXX号商标核准注册前恶意使用近似商业标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寻梦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甘淘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甘淘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

寻梦公司认为,两个以上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诉讼,寻梦公司作为原告享有选择权。

甘淘公司通过运营的“拼更多”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手机应用软件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适用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地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寻梦公司坐落的上海市长宁区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应由本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寻梦公司指控甘淘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了侵害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依据寻梦公司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寻梦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内,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本院管辖上海市长宁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寻梦公司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甘淘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建省甘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福建省甘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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