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429号原告:分配技术有限公司(DispensingTechnologiesB.V.),住所地荷兰海尔蒙德市格拉斯宾德**,5705DE(Grasbeemd1,5705DEHelmond,Netherlands)。
法定代表人:W.J.J.Maas,执行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余姚市瑞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马朗公路**。
法定代表人:施瑞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分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瑞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分配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余姚市瑞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在临时保护期内使用原告发明的使用费10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余姚市瑞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在临时保护期内使用原告发明的使用费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7月30日,原告分配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分配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分配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分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分配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