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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湛河区顺飞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4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湛河区顺飞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湛河区顺飞名烟名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4民初18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河区顺飞名烟名酒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锦绣星龙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11MA43FJCQXJ(1-1)。

该字号经营者潘江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河区顺飞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湛河区顺飞名烟名酒店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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