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贵阳杰隆建筑机械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67541298-6,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中曹司尖山。
法定代表人:段文杰。
被执行人:段文杰,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王迎军申请强制执行贵阳杰隆建筑机械经营部、段文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迎军于2018年9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黔01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