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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书文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973刑初1117号
案件名称袁书文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书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973刑初1117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书文,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东莞市龙鑫玩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宣汉县。

2009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伟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8〕986号起诉书、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书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3日、8月21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书文及其辩护人唐伟成均两次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害单位丹麦乐某博士有限公司依法拥有第10176429号商标“LEGO”的注册所有权,该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包括游戏机、木偶、玩具等。

2017年9月左右开始,被告人袁书文收购带有“LEGO”商标的闹钟玩具的散件、半成品、成品后,在未经丹麦乐某博士有限公司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位于东莞市桥头镇田新村前进路21号三楼的新美电子厂(另案处理)加工、包装,然后将成品存放在本市常平镇大园头三街1号,并通过网站以每个45元的价格销售。

2018年1月11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前往东莞市常平镇大园头三街1号,查获假冒“LEGO”品牌SUPERHEROES系列、STARWARS系列等多种型号的闹钟玩具共计4352个(价值195840元),当场抓获被告人袁书文。

后公安机关在桥头镇新美电子厂查获“LEGO”闹钟玩具散件、成品若干。

案件审理中,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3日变更指控称,认定的事实变更为:2018年1月11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前往东莞市常平镇大园头三街1号,查获假冒“LEGO”品牌SUPERHEROES系列、STARWARS系列等多种型号的闹钟玩具共计4352个(价值195840元),当场抓获被告人袁书文。

后公安机关在桥头镇新美电子厂查获“LEGO”品牌SUPERHEROES系列等多种型号的闹钟玩具成品514个(价值23130元)、散件若干。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证明等鉴定意见,被害人代表覃某的陈述,杨某等证人的证言,假冒闹钟玩具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袁书文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袁书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书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称在新美电子厂查获的514个成品闹钟均是废品,没有价值。

被告人袁书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认罪悔罪态度好;

2.被告人主要目的是为了处理掉收购回来的玩具废料;

3.被告人违法所得较小。

综上,结合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脑部中间有一肿瘤,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害单位乐某博士有限公司(LEGOJurisA/S)依法拥有第10176429号商标“LEGO”的注册所有权,该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包括游戏机、木偶、玩具等。

2017年9月左右开始,被告人袁书文收购带有“LEGO”商标的闹钟玩具的散件、半成品、成品后,在未经丹麦乐某博士有限公司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位于东莞市桥头镇田新村前进路21号三楼的新美电子厂加工、包装,然后将成品存放在本市常平镇大园头三街1号,并通过网站以每个45元的价格销售。

2018年1月11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前往东莞市常平镇大园头三街1号,查获假冒“LEGO”品牌SUPERHEROES系列、STARWARS系列等多种型号的闹钟玩具共计4352个(价值195840元),当场抓获被告人袁书文。

后公安机关在桥头镇新美电子厂查获“LEGO”品牌SUPERHEROES系列等多种型号的闹钟玩具成品514个(价值23130元)、散件若干。

上述事实,有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带“LEGO”商标的闹钟玩具一批,鉴定证明,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笔录、网络销售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起回赃物说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单位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价格声明,到案经过,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东三法刑初字第1409号],扣押清单、扣押照片,鉴定证明,情况说明,证人杨某、王某1、胡某1、黄某1、李某1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袁书文的供述等证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书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书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袁书文在庭审中能自认其罪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在新美电子厂查获的514个成品闹钟均是废品无价值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要目的是为了处理掉收购回来的玩具废料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杨某、王某1均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陈述车间里尚有部份未加工完成的玩具闹钟,杨某还陈述车间暂无其他订单;

结合在新美电子厂查获的玩具闹钟图片显示,闹钟带有包装盒,形体大致完整;

由此可见,玩具闹钟并非是无法用于销售的废品状态,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的乐某玩具闹钟2364个、乐某玩具闹钟1100个、乐某玩具闹钟888个、乐某忍者电子闹钟264个、乐某蝙蝠侠电子闹钟76个、乐某英雄超人电子闹钟174个、乐某英雄超人电子闹钟包装盒(蓝色)3060个、乐某英雄超人电子闹钟包装盒(红色)960个、乐某英雄超人电子闹钟说明书(大)2420张、乐某英雄超人电子闹钟说明书(小)300张,属于假冒商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予以销毁;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的乐高积木7850盒、复仇者联盟手办3900盒、星球大战双色组合光剑1000把、玩具枪3000支、可发光伸缩剑600把、超大号蜘蛛侠1200盒、小号蜘蛛侠1900盒、大软弹枪288支、小马宝莉312盒、SPEAKOUT玩具4020盒、小软弹枪138支、PieFaceShowdown!

玩具400盒、SPEAKOUT玩具包装盒750盒、蜘蛛侠玩具包装盒1200个、PieFaceShowdown!

玩具包装盒800个、玩具说明书3200张,由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被告人袁书文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书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的乐高玩具闹钟2364个、乐高玩具闹钟1100个、乐高玩具闹钟888个、乐高忍者电子闹钟264个、乐高蝙蝠侠电子闹钟76个、乐高英雄超人电子闹钟174个、乐高英雄超人电子闹钟包装盒(蓝色)3060个、乐高英雄超人电子闹钟包装盒(红色)960个、乐高英雄超人电子闹钟说明书(大)2420张、乐高英雄超人电子闹钟说明书(小)300张,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予以销毁;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的乐高积木7850盒、复仇者联盟手办3900盒、星球大战双色组合光剑1000把、玩具枪3000支、可发光伸缩剑600把、超大号蜘蛛侠1200盒、小号蜘蛛侠1900盒、大软弹枪288支、小马宝莉312盒、SPEAKOUT玩具4020盒、小软弹枪138支、PieFaceShowdown!

玩具400盒、SPEAKOUT玩具包装盒750盒、蜘蛛侠玩具包装盒1200个、PieFaceShowdown!

玩具包装盒800个、玩具说明书3200张,由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依法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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