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12450号: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10100SantaMonicaBlvd,Suite600,LosAngeles,CA90067USA)。
代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anni),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福来佳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百业工业城晋悦市场二栋。
经营者:刘勇志,男,汉族,1980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寮步福来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寮步福来佳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