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峰区康馨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
经营者:李红方,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751号院9号楼1单元4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君风,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霞,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聪,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文峰区康馨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文峰区康馨超市以其与泸州老窖公司已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文峰区康馨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峰区康馨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文峰区康馨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