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民初219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义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庄义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以已与被告庄义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