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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与CHANEL(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卡依亚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辖终2638号
案件名称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与CHANEL(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卡依亚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CHANEL(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卡依亚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2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水贝工业区****、二层西边。

法定代表人:李伟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HANEL(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纳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MariannaNitsch。

原审被告:深圳市卡依亚珠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龙路盛龙花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曾春国。

上诉人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CHANEL(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卡依亚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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