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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王红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972民初3846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王红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王红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2民初384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翠婵,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梅。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红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4.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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