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2民初384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翠婵,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梅。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红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4.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