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4539号 原告:深圳市奥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华强电子世界**楼22C312。
法定代表人:吴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春芳,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深圳市奥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春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奥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奥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奥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奥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