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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4598号
案件名称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45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小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义辉,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店。

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77号地下一层B-29、31、32-B。

负责人:潘宁。

再审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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