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532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睿,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区艺灏轩日用百货商行,,住所地市**诸城路** 经营者:龙晓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市北区艺灏轩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