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47号(2018)吉01民初47号之一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雪,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南新华大街营业厅,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南新华大街**。
负责人:杨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南新华大街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