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18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善利元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燕山中路善利元超市iv>被告: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iv>法定代表人:薛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奎,山东守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善利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