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781民初512号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宇,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刚,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