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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781民初512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唐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781民初512号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宇,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刚,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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