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019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爱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马村街道办事处白庄村翠苑****楼****14—**。
法定代表人:张小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灜,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焦作市爱农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海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9月19日,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