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027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艾太医艾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东路中景门国贸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马金保。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南阳市艾太医艾草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南阳市艾太医艾草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明海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