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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陶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殿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终243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陶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殿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陶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殿松;广州扬意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米兰日化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终2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陶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榴桥路77号2楼北座202号铺之208室法定代表人:张文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真,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殿松,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林、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钊,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扬意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大道**厂房2之****。

法定代表人:谢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真,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经济开发区米兰日化经营部,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河西商贸城**楼**>经营者:尹赛昌。

上诉人广州市陶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殿松原审被告广州扬意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米兰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4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陶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缴纳上诉费用前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邮寄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陶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陶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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