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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洲与被告句容市宝华镇霍伟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1321号
案件名称原告杨洲与被告句容市宝华镇霍伟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洲;句容市宝华镇霍伟家常菜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321号原告:杨洲,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宝华镇霍伟家常菜馆,经营地址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仙林东路18号恒大雅苑5幢221号。

经营者:霍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洲诉被告句容市宝华镇霍伟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洲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洲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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