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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艺斌与宁海县兰新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56号
案件名称蔡艺斌与宁海县兰新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艺斌;宁海县兰新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56号 原告:蔡艺斌,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兰新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正学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刘碧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俊峰,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艺斌与被告宁海县兰新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蔡艺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32070××××.5、名称为“海产品周转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设备;

2.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含合理费用23600元,其中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1600元,差旅费暂计2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含合理费用26771元,其中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3600元,购物费171元,差旅费暂计3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海产品周转筐”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4年4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2070××××.5。

2017年12月14日,原告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两款侵害原告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海产品周转筐,包括圆形筐和方形筐,截至保全公证之日,圆形筐和方形筐分别标识可售195个、35个。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并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经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9月5日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本院认为,因原告蔡艺斌在本案侵权诉讼中所主张的实用新型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告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现已无权利依据,应予以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蔡艺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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