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476号被执行人于某,男。
被执行人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在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暂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核实身份信息后再继续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