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于胜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211执4476号
案件名称于胜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于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476号被执行人于某,男。

被执行人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在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暂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核实身份信息后再继续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