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民终2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兴,男,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宝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2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向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送达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时,已告知相关上诉缴费事项及逾期未缴费的后果。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