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02民初134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青,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芳凯文具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文化路51号。
经营者:张绪凯,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淑芳,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芝罘区芳凯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