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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茶子花开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民初7539号
案件名称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茶子花开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茶子花开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民初7539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成,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灿,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茶子花开餐饮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

经营者:蔡燕姬。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茶子花开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成、李健灿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茶子花开餐饮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知名的民营连锁商业企业。

自公司2009年成立以来,一致潜心致力于黑龙茶饮品的文化传播宣传,至今已将“黑龙茶”连锁店发展到遍布全国各地,成为极具投资价值的饮料品牌。

林合广申请注册了第7553509号商标、第7553508号商标、第7553510号商标。

林合广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告获得上述三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店铺未经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饮品包装处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553509号“”及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茶子花开餐饮店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使用的“黑龙茶”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并不相同。

原告主张的权利商标为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商标中的人脸图形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具有识别性。

商标中的文字部门也经过了艺术处理。

我方使用的“黑龙茶”标识不仅有“黑龙茶”三个字,前面还有个外围带圆圈的繁体“龙”字,两者外观不相同。

第二,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原告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较弱,缺乏独创性,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极小。

第三,黑龙茶为乌龙茶的闽南语发音,在台湾,二者的发音相同,即便在大陆,普通民众稍加了解就知道黑龙茶是乌龙茶的别名,是茶类的通用名称,我方在店铺及产品包装上使用“黑龙茶”字样的行为,是表明我方所使用的茶底或原料的情况,属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最后,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我方使用“黑龙茶”作为字号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林合广经核准注册了第7553509号“”商标。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果汁、制饮料用糖浆,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

林合广经核准注册了第7553510号“”商标。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冰茶,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

2015年1月1日,林合广作为许可方与原告作为被许可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使用商标为许可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准注册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7553509号、第7553508号、第7553510号、第15930888号;

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

许可方在此特别授权被许可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就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发生的任何侵犯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等;

许可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许可期限从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本合同由许可方、被许可方在中国深圳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2017年6月30日,原告品牌荣获2017年连锁品牌网络评选“最具投资价值品牌”;

2017年9月,原告旗下的“广师傅黑茶”在2017年中国食品餐饮博览会中荣获“消费者最喜爱食品品牌”。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其黑龙茶官网网页打印件,其中的“品牌介绍”中载明“台湾以‘高山乌龙茶’享誉世界。

拥有着200年的历史,立足于台湾影响着世界的茶文化。

祖先的智慧、家族的秘密、师徒的传承、品茶人的领悟成就了台湾人对乌龙茶的引以为傲。

在台湾‘乌龙茶’与‘黑龙茶’读作同音。

本着对乌龙茶的这份热爱与坚持。

2005年‘黑龙茶’诞生于台湾”;

“品牌夙愿”中载明“黑龙茶定将不负大地的赠予,用杯杯精萃回敬于这天地人之间的美好协作。

将更好的台湾乌龙茶带给每一个人”;

“正宗好茶”中载明“以闻名世界的台湾高山乌龙为茶底”。

2018年6月5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广州第057750号《公证书》,载明:该公证处公证员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于2018年4月19日随原告代理人刘平到达广州市白云区泉景路,见到一门面内容显示有“黑龍茶”字样的商店,刘平在该店购买了奶茶饮品两杯,共支付人民币24元,微信付款截图一张。

刘平取得上述物品后,在该公证员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即将物品交付给该公证员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保管。

2018年4月25日,在该公证员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刘平在该公证处办公室对上述物品的液体进行清理。

随后,该公证员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物品的两个奶茶杯贴上该公证处封条,并将封好的物品交付给刘平自行保管。

上述《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被控侵权店铺门面招牌上使用了“”标识。

上述《公证书》所附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显示付款金额为24元,商户简称为“黑龙茶广州汇景路店”,商户全称为“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茶子花开餐饮店”,支付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

经当庭拆开公证封存的纸箱,内有一个装有两个杯子的塑料袋。

该塑料袋的正面有“”标识。

上述两个杯子款式一样,上面均印有“”标识。

原告表示上述杯子不是原告生产、销售或者原告授权生产、销售的,是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

再查,被告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日期为2017年11月22日,经营范围为甜品制售;

餐饮配送服务;

冷热饮品制售;

西餐服务;

中餐服务。

原告为证明其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提交了一张价税合计为800元的公证费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许可区域内就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发生的任何侵犯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上述注册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广州第057750号《公证书》的内容,并结合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被告在其店铺及产品包装上使用了“黑龍茶”标识。

原告主张权利的第7553509号“”、第7553510号“”商标是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商标,商标中的“人脸”图形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即最具有识别性的部分,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亦经过一定的艺术加工处理,从标识整体来看,原告的权利商标与被告标识中“黑龍茶”的排列方式不同,显著部分不同,在视觉上具有明显差别,与被控侵权的“黑龍茶”标识相比较,两者并不相近似。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原告在其黑龙茶官网中宣传“在台湾‘乌龙茶’与‘黑龙茶’读作同音”、“以闻名世界的台湾高山乌龙为茶底”,因此可以确认“黑龙茶”是“乌龙茶”的别名,是该类别茶的通用名称。

被告在其店铺及产品包装上使用“黑龍茶”字样的行为,系表明其销售的饮品所使用的茶底或原料等情况,应认定为正当使用。

这种使用方式并不会与原告的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产生混淆,并导致消费者误认的后果,原告的注册商标中虽然有“黑龍茶”的文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作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黑龍茶”标识。

因此,被告在其店铺及产品包装上使用“黑龍茶”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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