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利县城关镇青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9知民初4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利县城关镇青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城关镇青松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知民初4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利县XX镇XX超市,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经营者:付青松。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利县XX镇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