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民初206-1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章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徽润发超市,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九龙居委会阜临路南侧木塔队**徽润发购物中心九龙店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2MA2R4B98XC。
经营者:马奎军,该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晓彬,安徽元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慧友大米加工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永安满族镇厢黄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07333183P. 法定代表人:赵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徽润发超市、绥化市慧友大米加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徽润发超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米厂撤回对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徽润发超市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米厂撤回对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徽润发超市的起诉。
审判长 田 浩 审判员 孟乐群 审判员 褚颍芬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长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