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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容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刑更4631号
案件名称林秀容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秀容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刑更4631号 罪犯林秀容,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6)闽0302刑初7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秀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闽03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秀容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1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林秀容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林秀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秀容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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