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570号 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露,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史改云诉被告肖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改云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