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民辖终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肯拓普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高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素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高坑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陈长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div>法定代表人:万金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勇者户外用品店。
住。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div>经营者:幕淑梅。
上诉人福建肯拓普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勇者户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96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肯拓普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肯拓普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肯拓普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