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81民初300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弘顺全网通电信营业厅,住所地曲阜市弘道路**。
经营者:王帅。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弘顺全网通电信营业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