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970号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威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路**东森商业大厦**3A11。
法定代表人:朱永刚。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深圳市优威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胡正宇于2018年9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胡正宇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